时尚女魔头们如果穿到了宋代,挽起袖子准备好好宅斗一番前,得先学一学宋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和法律,不然,也许一个不小心,就要出师未捷身先死了。
这里,咱们就拣最最要紧的说一说。
首先!孝字大过天!
穿越文里,经常看到媳妇和婆婆斗法,把婆婆气的死去活来,婆婆却一点办法也没有,真有这样的事么?遗憾的告诉诸位,那是不可能的。
在过去,孝字大过天,宋刑统中的十恶大罪,有三条和孝有关。
一是第四条的恶逆,就是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妻杀夫等;
二是第七条不孝,指咒骂、控告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父母不够周全,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不穿孝服,若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三是第八条不睦,指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另外,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也属十恶之一,列第十条,叫内乱。
十恶里面光孝占了四条,光从这里,您就能看出律法对孝道的极端重视了吧。
咱们再说说一家之长的权威到底有多大。
律法里,对尊长的冒犯有三种罪名:违反教令,就是不听话;不孝,这个就广了,怎么说都行;私用财,就是藏私房钱和不经祖父母、父母许可动用家里的财物。
违反教令这条有个前提,就是要父母控告了,官府才会出面处理处罚,但特殊情况下官府也会提起公诉。
举个栗子,宋真宗时有个案子是这样:儿子跟人打架,老爹喊他别打了,儿子打红了眼根本不理老爹,结果老爹一着急,跑的太快脚下一绊摔死了,官府就对这个儿子提起了公诉,先判了笞,就是打屁股,案子到宋真宗手里,宗真宗不满意了,说:“呼不止,违反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意思是说,爹叫都不听,这是违反教令罪,按律应该流徒两年,怎么能打顿屁股就行了呢?宋代刑罚有五种,依轻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徒两年这个处罚相当重了。
过去父母体罚子孙,是律法许可的,只要不死就没事,要是打死了,如果是失手,也没罪,如果是故意的,罚的也极轻,没用刀把孩子弄死了徒一年半,动刀杀死徒两年。把儿媳妇和孙媳妇打残废了,杖一百,残的特别重的,刑罚加一等,打死了,徒三年,如果是失手打死、杀死,没罪。
关于上述的证据,按律法规定,对户内亲属(就是一家子,过去可都是大家)的死因,官府的采信渠道是同居缌麻以上亲属的话,而且谁的亲属关系近(服重),就听谁的。
举个栗子,如果,您不幸被婆婆活活打死了,这到底算失手还是故意,这得您丈夫和婆婆说了算。
您丈夫如果敢举报,说是你婆婆打死了你,能不能采信且不说,您丈夫先犯了十恶中的不孝罪,不管他说的是真是假,都得先把他绞了,当然,您的孩子也是一样,他/她要是敢说是父亲或是祖父母打死了您,他/她也一样犯下了不孝罪,也得绞,所以,您要是被打死了,基本上,死了也是白死,官府这里,肯定是指望不上的。
看了以上的律法规定,您是不是觉得后背凉气嗖嗖?穿越到古代,这婆媳之斗可斗不起来,您除了拼命讨好婆婆,没别的法子啊!
所以才有,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句血盖着血的俗话啊!
第二项罪名,不孝,这个就更在现代人的想象之外了。
这个不孝,就是上面十恶之中的那个不孝,控告、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小家另住,藏私房和未经许可动用财物;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的不够好;居丧不谨,祖父母、父母死了瞒着不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了,这些在现代,一点罪也没有,而且很正常,可在当时,件件都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所以您要是真穿越过去,可千万留神‘不孝’这两个字,这是要命的事,可不是说着玩的。
先说说控告祖父母、父母,咱们常说的大义灭亲,在过去的时代里可从来没存在过,除了谋反和逆、叛,子孙不能以任何理由控告父母,如果你真楞头青去告了,你告的事真假放一边不提,官府先得治你这个不孝罪,<宋刑统>卷二十三:“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若故告余罪者(就是告除谋反、恶逆、谋叛之外的罪),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晕吧,你要是敢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视同自首,可免罪,你得被绞了。
当然,据过去的理念,这也是曲线尽孝道的一种方式,比如祖父母、父母杀人,瞒不住了,要是被异姓告发,杀人者就得抵命,这时候做子孙的就赶紧去告发祖父母、父母杀人的事,然后根据律法规定:“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就是把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子孙绞了,杀人的祖父母、父母却视同自首,不再追究,这样,就等于子、孙舍身救了祖父母、父母一命,真是一种极端的孝道啊!
那么,如果父亲把母亲杀了,这事能不能告呢?遗憾的告诉你,不能,你敢告,就绞了你。但母杀父,就得分情况了,如果是嫡、继、慈、养母杀了生父,这个可以告,在宋代,生母杀生父,也不能告,从这一条上来看,宋代律法中生母和生父是平等的,但到了明、清,生母杀生父就列入可告发范围了,可见明、清女子地位的下降。
做个名词解释:嫡母,是妾之子对父亲正妻的称呼,继母,是子称父亲再娶的妻子,慈母,就是丧母的妾生子遵父亲命令,称父亲其它的没生儿子的妾为慈母,养母,跟现代的养母意义相同。
那么作为媳妇呢?现代社会媳妇和公婆对簿公堂是常有的事,但在过去可不是这样,宋真宗时,有一家子,姑把舅杀了(婆婆把公公杀了),这家媳妇肯定吓坏了,回娘家时就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她父亲就去告发了,她婆婆也认了罪,但第一判的结果却是强制离婚,媳妇再流放三千里,因为媳妇把婆婆杀夫的事跟父亲说了,父亲再去告发,这也算是媳妇间接和告以其夫父母,而婆婆呢,媳妇控告她,却视同是她自首,“原其罪”,得到原谅了!好在这个案子后来在上一级有了不同看法,裁定原判是错的,判定婆婆处斩,媳妇无罪。把原判的官员撤职了。
但这个案子中,原判官员错在哪里呢?您用现代人的思维一定是想不到的,原判官员错在忽略了婆婆犯的是恶逆大罪,妻杀夫,这是宋刑统规定的十恶中的恶逆,属于可以告发的大罪,婆婆又不是媳妇的生母,所以,媳妇告发无罪,若换过来,公公把婆婆杀了,媳妇敢告发,那第一判就判的一点不错了。
反过来,如果祖父母、父母告子孙(含子孙、外孙、子孙之媳妇和小妾、以及自己的小妾),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就算是诬告,那诬了也就诬了,没罪的。
除了祖父母、父母之外的尊长,还是可以告一告的,但只有两种情况下你不用受处罚,一是告的是谋反、恶逆和谋叛这一类的十恶大罪,二是尊长侵害了你的利益;其它的罪,你敢‘大义灭亲’,那就准备徒二年去吧。
和控告一样严重的,是诅咒和骂祖父母、父母。如果是子或孙诅咒或是骂了祖父母、父母,子孙要绞死,若是媳妇诅咒或骂了,要义绝,义绝就是官府强制离婚。这一条严重就严重在,它是属于祖父母、父母不告,官府也要管的条款,子孙、或子孙媳妇若是诅咒或骂了祖父母、父母,只要官府知道了,不管祖父母、父母告不告,都要主动去管,把诅咒或骂人的子孙绞了,把媳妇强制离婚送走,如果祖父母、父母主动告了,子孙不说了,没法再重了,媳妇强制离婚后,还得再徒三年。
媳妇诅咒或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在宋不过义绝再徒三年,可到了明清,也改成死罪了。所以,请穿越者们千万要注意,这是最严重的离婚条款,其它条款,诸如不侍奉舅姑等犯了七出之条的行为,还有个三不出可以抵消呢,这个可就是所向无敌了,犯了必义绝,没有任何回旋商量的余地。
当然,象许多穿越文中的桥段,您正愁找不到离婚的理由呢,那么这个可以试试,也不用担心不会泼口大骂怎么办,你只需骂丈夫“畜生养的”或是“狗娘养的”,这就是骂舅姑了,须义绝。
2、私房钱能不能有?
宋代的子孙还是幸福的,在宋仁宗景仁四年之前和从前历代一样,子孙不能有私房钱,就是一个户头里面,所有人挣的钱,都归家长所有,敢藏私房钱,就把你徒三年。
这中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媳妇们的嫁妆,媳妇的嫁妆虽说登记在家长名下,但列的明明白白,嫁妆及其衍生物是媳妇的东西,使用处置权在媳妇,分家时也不能算在家产里面,宋代谋夺媳妇嫁妆可是大丑闻,也会直接导致没人敢把女儿嫁过去。
因为这一条规定,在景佑四年之前,很多大家族的子孙想藏私,就把挣来的钱归到媳妇嫁妆衍生物里去,这么一来,这钱就堂堂正正留在自己这个小家庭里面了。
但从宋仁宗景佑四年开始,就不必如此曲线藏房钱了,子孙不得异财这一条有了极其重大的变化,儿孙白手兴家和从仕宦取得的财富,属于个人财产,无须交给家长或父亲了,也不用兄弟均分,也就是说,你没从家里拿本钱,自己从外面筹到本钱、或是空手套白狼挣到钱了,或是你当了官,因为做官得来的钱,这些钱就是你自己的了,这真是一个极其巨大的进步,这种情况在当时叫户同财异。
钱财可以分开,但还是不能分家,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别籍居住这一条一直没变过,别籍居住就是分家单开户头,这一条对双方都有约束,祖父母、父母如果活着就分家,把子孙分出去单过,祖父母、父母要徒二年,子孙不受处罚,如果子孙要出去,那就得徒三年,徒完回来还得住一块!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别籍,但可以先把财产分了,省的自己死后儿孙为了分家打架,这在宋代叫‘生分’,活着先把家分好,住一个院内,各过各的日子,祖父母、父母一死,直接拆户搬东西就成了。
3、男人真的想出妻就出妻么?
还真不是这样,不光宋人,古人一直对婚姻一直非常重视,“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礼记>中对婚姻的要求,在要求妻从一而终的同时,也要求男子‘终身不改’。宋人对婚姻也是这样的态度,出妻这样的事被宋人视为‘无行’,是极其不道德的事,被唾沫星子淹不死也得淹个半死,如果家族中出了这样的事,也是一种大耻辱,亲戚都会缄口不言,因为太丢人了,实在不愿意提。而且在士大夫的道德观中,助人离婚是一件极伤阴德的事。
<乐善录>里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孙洪的书生进京赶考,路上碰到一对老夫妻骂架,让他帮着写份离婚书,他就帮着写了,进京后收到父亲的家书,说做了个梦,梦见到了一个衙门一样的地方,看到有个登科籍,翻到了孙洪的名字,下面却用朱笔批了一行字,说孙洪于某年某月某日帮谁写过离婚书,为上天所遣,不能过省(就是考不过省试),结果这孙洪真就没考过。由这个故事,可以想见宋人对出妻和助人离婚的态度,帮人写份离婚书,都要搭上功名哪!
再说,婚姻是结两姓之好,妻族一般与夫族相差不多,男子若是出妻,无疑就是断了与妻族的联系,而且极有可能会成为仇敌,家族中一般不能容许这样的事发生。
但有一种出妻,可以不那么被千夫所指,那就是性悍妒的不贤之妇,诸穿越同仁,且记不可传出悍妒不贤的事实和名声。
4、怎么才能离婚呢
古代版离婚有三种情况,一种由男子掌握全部主动权,叫出妻,出妻么,就是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一纸出妻书送回娘家,但出妻还有三不出,这三不出占上一条,前面的七出就全不管用了,三不出就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条的意思是妻子娘家没人了,离了夫家没地方吃饭,这个不能出,二是给姑舅守过三年孝的,或是作为承重孙媳给祖父母守过三年孝的,也不能出,三呢,就是嫁给你的时候你或穷或贱,后来你发达了,糟糠之妻不下堂,这是律法规定。
另外说明一下,很多穿越文里出妻,都用七出里的无子为由,甚至刚成亲一年半年的,也敢以无子出妻,唉,谁敢这么出妻,不被娘家人打死,也得被唾沫星子淹死,七出里的无子,是指妻子到五十岁还没生出儿子,这哪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的事!
第二种叫和离,和离就是双方自愿离婚了,一般是由女方提出的,男主提出就是出妻了。和离在宋代非常少见,也非常不容易。
第三种叫义绝,这种是由官府出面判定的强制离婚。刚才咱们说的那个诅咒、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就得义绝。义绝还有其它几种情况,比如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是杀了妻子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两人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残杀;妻子杀或伤了丈夫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和丈夫缌麻以上的亲戚通奸,丈夫和妻子的母亲通奸,这个母亲,包括生母、嫡母、继母、慈母和养母;妻子打算杀了丈夫(这个当然要被发现才行);丈夫要将妻子改嫁或是打算卖了妻子。这些都要由官府强制义绝,犯了义绝款,不管夫妇双方愿意不愿意,都必须离婚,没什么好商量的。
宋代<清明集>中记了个案子,一男偏爱生了儿子的妾,妻还没生出儿子,一生气跑回娘家了,岳父想让女儿和女婿离婚,就上门找岔打女婿去了,女婿被岳父打急眼了,当然要自卫还击了,岳父就把女婿告上了公堂,以女婿打他,犯了义绝条为由,要求地方官判女儿和女婿离婚(这老头小闲喜欢,是个疼女儿的),地方官本着当时的道德规范,却和了稀泥,训岳父:“既以女择婿,何必逐婿?”,训回娘家的妻子:“既委身事夫,何必背夫?”,训女婿最有意思:“妇人不贤,世多有之,顾何责于此辈。”那意思是说,你媳妇是不贤,不过这样不贤的多了,又不是就你媳妇一个,忍了吧。然后下令女婿把那个妾限期卖了,这一个案子,若在宅斗文中,这妾就是先全盘赢再全盘皆输,连人都输进去了。
此种判法,在当时是可以作为典范的,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了小妾地位之极下,真就跟货物一般。
5、想再嫁怎么办?
想再嫁,那就嫁吧。
很多人凭直觉,认为古人自始至终都极其反对妇人再嫁,好象就唐好些,其实不是这样,宋代妇人再嫁是非常非常正常的现象,年青妇人恢复单身了,亲朋好友都会想方设法让她再嫁,重寻另一段幸福婚姻。
这从很多名人的经历就能看出来,比如李清照,就改嫁过,改嫁后发现不是良人(这当然啦,能比得上赵明诚的人哪有啊),就又想办法离婚了;比如陆游的前妻唐婉,改嫁后嫁的还是宗室子弟,顺便说一句,在陆游和唐婉的悲剧中,小宋觉得最不是东西的不是陆游他娘,而是陆游,原因有二,一是按当时的伦理,陆游这么到处宣扬他娘是个恶婆婆,强逼他出妻如何如何,不管真假,这般行为就是大不孝,二是你出了妻,老早就另娶佳人了,人家唐婉也改嫁了,和赵士程过的好好儿的,你非得写什么钗头凤,逼死了唐婉。要是真爱,看到唐婉过的好好儿的,不应该悄悄儿的替她高兴么?怎么反倒难过成那样鬼样子了?倒是赵士程,唐婉死后没有再娶。陆游可是幸幸福福的活到八九十岁,儿孙满堂。
还有做人楷模范仲淹,范母早年带着他改嫁给一家姓朱的,范仲淹也跟着改姓朱,中举成名后才改回姓范,范仲淹从不以母亲改嫁和自己曾姓朱为耻,逢到有推恩的机会,多数时候是给朱家人。范仲淹还规定族里:“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这个规定有意思吧,嫁女比娶媳妇给的钱多,说明当时嫁妆重要哪,女孩子没份好嫁妆不行,女子再嫁还给二十贯,可男子再娶就拿不到钱了,可见当时对妇女再嫁的态度,再嫁还有钱拿,这明明是鼓励哪。
还有王安石,他儿子‘少有心疾,逐其妻’,就是有神经病,把媳妇赶走了,王安石就重新备了嫁妆,好好给媳妇重新挑了户人家嫁了,这事不算什么,关键是,王安石推新法得罪的人多的很,无数人攻击他,可从来没有人拿他嫁儿媳妇说事儿,可见当时的社会风气,再嫁不是丑闻,而是非常非常正常的事儿。
就是那个提出著名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颐程老夫子,他爹热心的操办外甥女再嫁的事,还被他写在家传中大力赞扬,他自己的侄儿媳妇改嫁也就改嫁了。他反对再嫁,可也没反对到不得了的程度,而且,程老夫子在反对再嫁的同时,也反对再娶,程老夫子极尊古礼,认为“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这种观点,我不再嫁,你也不能再娶,想来现代人也能接受吧。
宋代人对妇人再嫁的态度很让人满意吧?您要是到了宋代,真感情不合,家门不协,还是可以想法子离婚再嫁一个的。
6、妻与妾
宋代一来经济极度发达,二来文人地位高,文人么,自然都是浪漫的,所以妓和妾这两个行业都相当发达,宋代富裕些的男人没有妾的极少,好在宋代厚嫁成风,妻子手里有嫁妆,又执掌家务,还是有几分凭借的,穿越到宋代的女孩子要好好打点起精神,认真对待妾这个重大问题。
宋代没看到有贵妾、贱妾的说法,只分妾和婢,妾高于婢,婢女可以升为妾,但妾无论如何不能升为妻,但妾可以从朝廷得到诰封,比如梁红玉,就是韩世忠的妾,因为太能干了,得了安国夫人的诰封。诰封归诰封,宋代的婢和妾还是没有半分人权,比如主人强奸婢女就一点罪没有,但有一条,男人若和自己父亲或祖父‘宠幸’过的婢或妾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列入十恶中的第十条,叫乱伦。
宋代的名人几乎都有妾,但也有例外,一是司马光,二是他一生坚决反对的政敌王安石,还有一个,就是岳飞。
司马光的妻子张夫人没生出儿子,好几次要给司马光纳妾好生个儿子,司马光坚决不肯,张夫人死后,司马光也没有再娶。王安石私生活方面连政敌都挑不出毛病,他的妻子吴夫人曾经花了九十万钱给他买过一个妾,送到他屋里,结果王安石把美人送回去,连身价银子都没要回来,岳飞不说了,他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可见这纳不纳妾、出不出轨全在于这男人怎么样。
关于当时男人对待妓、妾和婢的态度,给大家讲个故事吧:
宋代,有个大词人,叫柳永,字耆卿,奉旨填词的主,相信大家都知道他,也知道他风流韵事极多,说一件记在清平山堂话本里的关于他的故事,顺便说一下,话本这个东西,类似现在的评书,当时好象统叫说话,还分为说小说,说史,说经,说公案,都是按故事的内容不同来划分的,是宋代人极其喜闻乐见的一种娱乐,这些说话汇成文字,就叫话本,当时,关于柳七官人的故事很多,才子么,也正常。
清平山堂话本里记的这件,名字叫柳耆卿诗洒玩江楼记,是说有一天柳七官人举孝廉点了江浙路余杭县官,新官上任,原文是‘端的为官清正,讼简词清’,然后呢,用自己的钱(人家文里特别点明了,小闲也特别注明一下)在官塘边上建了一座楼,取名玩江楼,专门用来寻欢取乐。
这余杭县有个非常美丽的歌伎,过去的女伎,多数卖艺不卖身,献身那得两人看对了眼,并不是谁给钱就跟谁哪能哪能的。叫周月仙,柳七官人看中了人家,可人家没看中他,连召了好几回,‘以言’挑啊挑啊挑了好些回,可人家月仙小姐唱歌归唱歌,就是不甩他。
柳七官人就去打听了,原来这月仙小姐有个相好的,叫黄员外,两情相得,极是甜蜜,黄员外的外宅,离月仙家也就一里多路,余杭多水,这大家都知道,这月仙呢,每天晚上就坐船去和黄员外幽会。
下面的情节在现代人看来简直就是匪夷所思了,这柳七官人偷偷把天天给月仙小姐撑船的舟子叫过来吩咐道:“你今天夜里,半路上把月仙强奸了,强奸完了回来覆命,我有重赏!”他是县官哪,舟子那哪敢不听他的,就领命去了。
当晚,描写详细,月色明朗,船行半路,舟人停船,入船舱,逼着月仙定要云雨,好了,直说,就是直接强奸了月仙小姐。
可怜月仙小姐身为下贱,不敢声张,做了首诗,原文照录吧:“自恨身为妓,遭淫不敢言,羞归明月渡,懒上载花船。”文中没写月仙小姐的心情,大家自行脑补吧。
舟子回报,柳七官人隔天大宴宾客,请月仙小姐过来唱歌助兴,却让这个舟子换了身好衣服,装作宾客坐给客人堆里给月仙看,柳七官人喝了几杯酒,说要念首诗给大家听,就念了上面月仙小姐写的诗(他怎么得来的这首诗?这一点,书中没交待)。
原文描写月仙听了这诗,惶愧,羞惭满面,安身无地,低首不语。
柳七官人散了宾客,文中就说月仙小姐跪在柳七官人面前求道:“相公恕贱人之罪,望怜而惜之,妾今愿为侍婢,以奉相公,心无二也!”
柳七就这么得手了,玩了三年,任期一满拍屁股走人,所谓‘到今风月江湖上,万古渔樵作话文’,成就了一段佳话啊!
这是宋人写的关于宋人的话本。至于其它的,苏东坡拿妾换马啦,辛弃疾为感谢给自己治病的大夫,把自己的妾送给大夫啦等等,都展示的明明白白,妾,就是个物件儿,比妾还低贱的婢就更不用说了。
宋人看待男女关系跟我们现代人差异极大,比如一个男子,妻死后没再娶,这就是重情忠贞的表现,至于他纳了十个还是八个妾,这个是不管的,只要不娶,就是对妻子忠贞。穿越女们如果要求古代男子现代意义的忠贞、从身到心从一而终,就只能祈祷碰上司马光、王安石或是岳飞这样的稀世之宝了。
宋代的妾和婢女,除了整个人买过来,还可以零星着买,叫‘典’,就是买上几个月或是几年的使用权,就跟租房子租别的东西一样,甚至可以按月支付钱或米粮,宋代有个叫梁居正的,有个妾姓郑,就是典来的,每个月,梁居正付给郑氏父母三千五百钱,这个郑氏还给梁居正生了两个孩子,要是哪个月梁居正不想付钱了,郑氏就得被父母领走。有个叫高文虎的,用每月一斗米的价格典了个妾,这个妾还识文断字,能弹会唱,而高文虎已经六十七岁高龄了。
因为女儿可以卖,可以典,所以有不少人家生下女儿很高兴,从小就教她们读书识字,吹拉弹唱、歌舞女红,长大了好卖或典给富人家做妾,这在当时的苏杭一带相当盛行。
妾和婢虽地位如此低下,朝不保夕,那妾和婢生的孩子呢?
7、嫡庶是一家
宋代的嫡出和庶出有什么分别吗?区别肯定有,但律法上的区别已经没有了。自唐以来,父系的力量得到极大加强,一个家庭里面,子和女因为生母的不同而在家庭和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区别已经缩的极小极小。
这种差别的消除主要来自法律,<唐律疏议户婚>和<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古代的律令用词也是极其严谨的,这里说‘兄弟’,就是不分嫡庶,只要同父所出,皆为兄弟,若分嫡庶,则会称‘嫡子’和‘嗣子’,有时候庶出子也称‘别子’,从这一条就知道,在财产权上,庶子和嫡子权利相同。除了法律,宋史里所记恩荫等条款,也没有区分嫡子和庶子。从这两方面来说,嫡子和庶子拥有同样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在家庭礼法上,嫡子和庶子还是分得很清,比如一个家族的主祭权大多只能由嫡子承担,即使没有嫡子,也是宁由侄子主祭,也不用庶子,一个家族的主祭权就意味着父死子承,顶门立户,这方面,庶子很难得到承认,特别是在南方,庶子们几乎不可能得到家族的承继权。
据潘光旦先生分析说,这样歧视和防范庶子,除了出于家产方面的考虑外,还有优生学方面的考虑,纳妾的大多是大户人家,特别是那些名门望族,娶妻讲究门当户对,这样可以保证血统的高贵,而妾们来历不明,做妾的多数出身于社会底层,很容易接上一支不怎么健全的血脉,从而导致后代的无能和家族的衰落。
这说法有没有道理且不说,律法上将庶子权利提至等同于嫡子,肯定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嫡子和庶子间,妻与生子的妾之间,必定会上演全武行,而且,妻对于妾怀孕生子这件事的容忍程度就降到极低了,宋代杀死妾生子或是将怀孕的妾卖掉的事情极多。
上面这些是关于嫡子和庶子们的,关于嫡女和庶女的,很难找到直接的记载,但咱们可以从其它方面来推测嫡女和庶女的处境区别。
最重要的,是宋代关于女子妆奁的规定,女子的嫁妆和嫁妆衍生出来的财产,是她的私产,女子对她的嫁妆有几乎完全的处分权,当时的世俗认为,女子把她的嫁妆只分给她亲生的子女,是天经地义的,男子或男方家族若是觊觎图谋媳妇的嫁妆,那是非常丢脸的事,甚至有可能影响这个家族里其它男丁的婚姻。
而且,上面咱们已经说过了,宋代联姻重财、厚嫁成风,已经足以说明那时候的女子出嫁,嫁妆的是否丰厚是极其重要的事。
男方择妻,看的是女方带来的嫁妆和社会关系,在嫁妆上,妻自然有嫁妆,一般情况下,她的嫁妆只会分给她生的子女,这是天经地义的,妾,谁听说妾有私财的?自己都是人家的财产之一呢,那么,如果是嫡女,你除了公中应得的份例,还可以从母亲的嫁妆中得到补贴,若是妾生女,这个补贴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只能得到公中的例份,这是第一个劣势,其二,在能为夫婿带去的社会关系这一顶上,与父亲门当户对的母族,就几乎与庶出子女无干了,这一条,又是劣势,这还是明面上的,毕竟能当家作主的妾凤毛麟角,基本上,庶子女都是在嫡母手里讨生活,那么,作为一个庶女能得到的教养,那就真是天知道了,所以,对于女子来说,嫡出和庶出差别极大。